工程担保人,可以是银行、保险公司或专业的工程担保公司。这与《保险法》规定的工程保险人只能为保险公司有着根本的不同。除此之外,两者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:
(1)风险对象不同
工程担保面对的是“人祸”,即人为的违约责任。工程保险面对的多是“天灾”,即意外事件、自然灾害等。
(2)风险方式不同
当委托人违约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,权利人有权从工程担保人处获得补偿。这就与工程保险区别开来,保险是谁投保谁受益,而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并不受益,受益的是第三方。最重要的在于,委托人并未将风险最终转移给工程担保人,而是以代理加反担保的方式将风险抵押给工程担保人。也就是说,风险最终承担者的仍是委托—人自己。
(3)风险责任不同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(以下简称《担保法》)的规定,委托人对保证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,有返还给保证人的义务。而依据《保险法》的规定,保险人赔付后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。
(4)风险选择不同